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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即全面开始运作,负责行使国家赋予澳门特区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作为唯一有权行使审判职能,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对法律的违反,以及解决公、私利益冲突的司法机关,法院进行审判时,祇根据法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这是司法独立、伸张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和保障市民权益的基础。 法院概况 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行使«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澳门特区的第二级法院。 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是澳门特区的第一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庭--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初级法院内部除可设立专门管辖法庭及特定管辖法庭之外,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作为特定法院,同属澳门特区的第一审法院。 |
公司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
公司类型: |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其他机构) |
所 在 地: |
广东 |
公司规模: |
1000-3000人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 币 |
注册年份: |
2004 |
资料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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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
已缴纳 0.00 元 |
经营模式: |
其他机构 |
经营范围: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法院,澳门法院 |
主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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