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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即全面开始运作,负责行使国家赋予澳门特区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作为唯一有权行使审判职能,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对法律的违反,以及解决公、私利益冲突的司法机关,法院进行审判时,祇根据法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这是司法独立、伸张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和保障市民权益的基础。 法院概况 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行使«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澳门特区的第二级法院。 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是澳门特区的第一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庭--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初级法院内部除可设立专门管辖法庭及特定管辖法庭之外,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作为特定法院,同属澳门特区的第一审法院。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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