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经过审查、备案?本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办文件、浙江省规章以上文件,进行检索、分析。本文系个人学习总结,代表个人观点。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具有职责负有举证义务。
一、《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2]2号)相关条文:
四、评估结果运用。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等有关部门要跟踪决策实施,协助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六、组织领导:中央和地方各级维稳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经检索分析:*文件中没有“审查”相关规定,而是说“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亦未提“备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令713号)相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经检索分析:*该条例将“风险评估”作为第四节,仅三条(第22-24条),仅规定“什么情形要评”、“怎么评”、“评估结果怎么用”。*评估报告的“审查”或“备案”。
三、《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款: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经检索分析: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中,*评估报告的“审查”或“备案”。
五、《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实行)》(浙委办[2012]51号):
第二十条: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审批或作出决策。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维稳办具体负责本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制度、完*机制、开展工作。
经检索分析,省办法与*指导意见一致,是“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
六、《*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