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爆标志。
2、基本标志:包含产品称号、类型、制造厂名、注册商标、出厂日期等。
3、功能安全标示:包含额外电压、电流、标称频率、光源功率和数量、答应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度时可不标)、特定的适用环境标志(如对仅适用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产品,须标明可燃性气体的称号或分子式),灯具的分类标志等。
4、防爆合格证编号,证明产品已经防爆检验站正式检验通过。有些产品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带“x”符号,这标明该种产品只能在某种特别的安全运用条件下运用,规定条件应在灯具外壳或产品阐明书中清晰醒目的注明。
5、附加阐明。除上述符号外,为确保正确装置、运用及维修所有必要的具体阐明,均应在灯具上、内装的镇流器上火与灯具一同提供的制造厂的产品阐明书中给出。
例如:
(1)防爆灯具的答应作业方位,有些防爆灯具只答应在某一个方位或某一个角度发哪位内装置运用,这是因为作业方位的改动,防爆灯具表面的热散布和高表面温度都会发生变化,之所以对防爆灯具作业方位的约束,首要的原因便是为了对高表面温度的控制,不让其超越防爆灯具自身所标志的温度组别,发生风险温度。另外,作业方位的变化还会对有些光源的寿数和功能带来影响,对灯具的绝缘材料、电气元件、异线的绝缘功能,寿数等都会带来影响。因而,对装置运用方位有约束的防爆灯具有必要清晰阐明。
(2)为下降防爆灯具的高表面温度、下降产品温度分组等级,规划选用特别标准光源的防爆灯具须注明光源的称号,类型、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如不注明,运用者换用其他相同功率的灯泡时,防爆灯具的高表面温度就有或许超出运用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构成爆炸风险。
(3)在正常作业的不利条件下,电源电缆或导线的绝缘材料在灯具内遭到高温度如果超越80度时应标出,以便选配相应的电缆和导线。对引进电缆或导线有特别要求时,须注明标准、类型及适用温度。
(4)带蓄电池的灯具须阐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避免形成损失和风险。
(5)对有聚光和相似功能的防爆灯具应注明离被照物体的短距离,以避免被照物体被烤焦和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