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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