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勘察人、设计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勘察设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一般应是批准建设项目并实施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施工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是指在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应遵循的内部法律和组织制度。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工程规定的施工程序。合同的订立应以设计说明书或国家批准的其他有关文件为依据。
(3)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承包的基本特征。
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