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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可以达成什么谅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5 13:22:12 浏览次数:290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投标,可以达成以下谅解:

 

  (1)联合体承包建设工程的各方均为法人。联合体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较低的一方以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建设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现象。

 

  (2)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为临时组织。组建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竞争力,减轻因支付大量履约保证金而造成的财务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工程竣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是自愿组成的。组成联合体是投标人自己的事。是否和如何组成联合体完全由投标人自己决定。投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4)联合体应作为一个投标人投标。联合体虽不是法人,但应以联合体各方名义投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共同参与合同的订立,并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联合体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基础。

 

  (5)联合体联合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复杂建设项目。

关键词: 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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