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个综合概念,由一系列合同组成。指法人为完成建设任务,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的与合同变更有关的变更文件、谈判记录、会议纪要、资料、图表等也是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条件。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定法人。例如,承包人必须遵守《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企业级和经营范围,以及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低层企业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2)先决条件。工程建设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签订。
(3)合同监督。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合同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事人有义务接受他们的监督。
(4)合同标的。建造合同的标的是具体的建设工程。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5)建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鉴于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建设过程中,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合同法》要求建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种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文本。大多数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增加、删除和修改标准文本的基础上,选择标准合同文本并签订合同。国际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合同条款也采用国际惯例。不同国家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各不相同,但其许多基本内容和原则都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在国际工程中广泛使用的FIDIC通用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