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过程。《联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先提出要约,然后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经签字盖章后成立。在法律程序上,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
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可以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成立:
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邀请函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是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邀请要约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公司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竞价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
(2)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声明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
1)承诺方式。根据《合同法》,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采取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是指接受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其完全接受要约。“行为”是指承诺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为要约人确认接受要约。
2)承诺期。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验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是指结合要约的客观条件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限,既保证受要约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又保护要约人的从属利益不受损害。
3)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时生效。允诺人作出有效承诺的,合同已经成立,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5)撤回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逾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除外除要约人因承诺的承诺期限不超过承诺期限外,要约人对承诺的承诺不得超过承诺期限。
6)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是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化。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简单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改变要约内容外,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签订合同时,双方反复协商,可能会有多次报价,直至被接受,最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