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货币化”释义如下。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一套“公有住房,行政分配,收取极低租金,补贴公共维修费和北方地区供暖费”,这就是所谓的住房福利实物分配制度。从1987年到1996年,中国的住房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一些老房子进入系统后,新房子的数量甚至比每年都要多出一批,而且新房子在新的系统中也比较突出。许多同志认识到,不果断地切断旧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住房改革就很难深化。因此,1996年和1997年,许多地方开始了行动。首先,一些城市不再采取拆1平方米、实物补2平方米的旧办法。相反,他们给了{今天的热钱}拆迁补贴,这样居民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自己的房子。为了纠正这一做法的名称,体现住房实物分配分割制度的改革,有关城市将其命名为“房屋拆迁货币化”。然后,在住房补贴的前提下,一些城市实行了新房卖不租的新制度。这一新制度也体现了切断实物分配的改革要求。有关城市将其命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在1998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停止实物分配住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此后,“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词在全国广泛使用。
二、过渡性的“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我国住房改革是在国民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广大居民还没有完全脱离低工资制度的影响,必须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城市,对无房或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职工,可实行住房补贴。在各地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中,大多实行一次性老人补贴和新人工资。同时,不少地方对于公房销售,北方地区缺乏维修费和取暖费,仍实行单位补贴。这些补贴有明显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痕迹”。这是立足中国国情的一项重要的过渡性措施,其目的是确保断档房实物分配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这个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名词。
三、新住房制度的住房分配是否有必要命名
在我国建立新的住房制度之后,有人给住房分配命名。第一种意见是,经过今后一段时间的努力和新的住房制度的建立,当时的住房分配主要是把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居民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因此,当时的住房分配应称为住房分配商品化或住房分配市场化。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新住房制度建立后,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经历了住房补贴的过渡阶段。居民自己拿工资(货币)在市场上买房、租房。为了联系和区别于过渡阶段的名称,应称之为“住房分配工资货币化”。第三种意见是将上述两种意见结合起来,即“住房市场工资分配货币化”。但是,在我国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后,能否确定住房分配以及如何命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通过住房改革建立的新住房制度的总目标是使住房商品化。目前,有几种命名建议是从“住宅商品化”一词衍生出来的。因此,用“住房商品化”这个词就够了,至于是否给后代取名字,也没必要过多讨论。
“住房分配货币化”释义
发布日期:2020-10-14 0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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