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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农民工出轨女网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6 12:39:56 浏览次数:22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希望此例能解决您的疑惑 评论

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评论

农民工保护法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
     1.完善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机制。一是要针对实践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以及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对应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经常性的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普遍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式。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案。一是分类推进。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二是分步实施。当前,要着力依次解决农民工最急需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要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落实,使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要重点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探索建立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


    2.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一是完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除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外,还应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对欠薪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应作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对拖欠工资案件应依法予以及时立案处理。二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准备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三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国家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应统筹考虑农民工工资的增长问题,并逐步解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问题。建议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加强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的监督,防止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工会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并签订专项协议,完善企业内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用人单位欠薪报告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并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最低标准,加强群众监督。首先,要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协商、教育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做好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险行业、工种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农民工劳动生产环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依法确保受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医治和赔偿。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农民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三,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因公致死、致残的赔偿标准,一方面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设施投入,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后能使农民工自身或家属得到更多的赔偿,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第四,加强群众监督。企业劳动保护规划、措施等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等具体内容。工会要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 评论

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农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合同法》热点解读 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最低工资规定 7、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8、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0、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工伤认定办法 13、工伤保险条例 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7、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各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0、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失业保险条例 22、住房公积金保险条例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评论

农民工受伤该赔偿吗

对方是需要赔偿你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的,如果对方不再出钱,建议你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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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农民工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伤没有误工费! 同意享受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追问:

关键词: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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