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个思路,要从法律文化四要素来构思和组织文章,因为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这四种要素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
1、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和评价。它由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组成。核心部分是法理学,它是从宏观角度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而进行的一种理论评述。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它是怎样起源和发展变化的?它有哪些特征?它和政治、经济、哲学、道德、人性、人口、社会环境的关系怎样?法律的效力从何而来又如何保障实现?法律与公正、平等、自由的关系怎样?法律具有何种价值?什么样的法律是优良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优良的法律?……总之,它要解决法律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律意识,它是人们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法律活动的一种评判。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应该制定和不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典、法规?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何种法律制度是不好的应当改革的?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保障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当然,在法理学与法律意识之间很难确定一条分明的界限,它们在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思维活动中几乎混为一体。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的区别在于:①法理学关心法律的一般性共同性的理论问题,法律意识则关心较为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②在时间观念上,法律学关心法律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法律意识则主要关心现实;③法理学虽然也关心现实问题,但是间接的,并注重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法律意识不仅强烈地关心现实法律问题,而且总是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要求置于客观利益(个人、集团、阶层、阶级、社会利益)的天平上。法理学与法律意识的微妙差别可以用如下例子加以说明:人们在观看一幅美女肖像,当一个人从肖像的光线、色调、表现手法等方面来评价它时,那是一种“无我”的欣赏;而另一个人则拿她来同自己的妻子或其他熟识的人进行比较,那就成了一种“有我”的联想。当然,在法理学和法律意识之间并不存在“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分野。法理学总是以一定量的法律意识的积累为原料,才能完成理论升华。而法律意识只有在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上才能对现实法律问题作出更为透辟的评判。在阶级社会,掌握着物质、精神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总是比被统治阶级更容易创立自己的法理学,而被统治阶级则以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统治阶级针锋相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准,不仅要取决于法理学的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在法律活动面前,法理学的作用是描述和预测,而法律意识则是创造和实践。
2、法律规范是区别于生理、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做某种行为,不可以做某种行为,以及对违背行为的惩处。它可以有文字形式,也可以没有文字形式,但必须经过社会权威机构的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说来,初级阶段的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乃至宗教规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不断松动并最后脱节。由于民族的和历史的原因,这种联系在某些地区和民族维持了相当长的历史,这实际上是完成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法典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活动的长期积累,法律规范的形式也发生变化。总的说来是分工日益清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级规范和二级规范。前者是直接实现立法意图的规范,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规范。调整某一部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特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渠道实现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结果。法律规范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创新,分类不断精细,是它发展的一般趋势。
3、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它是社会权威机构为实现法制、指导法律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总和。它包括专门设施和辅助设施。专门设施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公安机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律师咨询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等,辅助设施有:法律教育培训机构、调解机构、法制宣传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法律顾问机构等等。
法律设施是社会权威机构的派生物,社会权威机构指派专门工作者并制定工作程序,来保障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实施。因此,法律设施又是特殊的人和特殊法律规范的结合物,是专业工作者和专门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使法律规范得以产生和实现的一系列工作机关,是从微观角度制约法律活动的指示灯和控制器,没有法律设施,法律规范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
设置法律设施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建立和调整法律设施时,应遵从如下原则:①统一原则,不允许互相矛盾和抵触,法律设施的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是统一的;②分工原则,明确职能权限,各司其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③效率原则,要讲办事效率,不允许哪怕是暂时的和局部的停滞;④应变原则,形势变了,法律活动也应跟着改变,但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⑤专业化原则,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主观条件,是一种从事法律专业活动的能力、技术和方法。它包括立法艺术和执法艺术。立法艺术是社会权威机构制造法律规范的能力和方法,包括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语言结构、分类、组合,立法时机的判断,公布法律的方式,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执法艺术是保障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能力和方法,它包括司法艺术和一般执法艺术。前者指审判方法、检验技术与理论、鉴定技术、勘查技术、代理与辩护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技术等;后者主要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方法和技术和仲裁方法等等。
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是保障法律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客观、主观条件。没有这两个条件,法律活动的进行是无法设想的。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法律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法律设施里由特定的人掌握和传播的,法律设施的活动,总以人们具备一定的法律艺术为条件。它们都体现了人的活动,都受一定法律意识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后者则或多或少重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前者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后者则体现了更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
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外部联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当我们注意法律文化起源的时候,常常很难机械地找出一个确切的标志,也无法确定诸要素孰先问世。请看如下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权威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则后者在先;制认和认可法律规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支配这种活动的是一定的法律思想,于是法律思想在先;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它以法律活动的存在为前提,于是,法律规范又在先……。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社会权威机构逐渐确立时,法律文化四要素的初级形态也就同时诞生了。
就某一法律文化演进史的横断面而言,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处在最低层的。由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人们产生了某种要求。这种要求经过过滤成为法律意识,它又经过筛选、变型成为社会权威机构的法律意识,并通过立法艺术被立法机构加工为法律规范,又通过执法艺术被执法机构加以推行。经过实践,一些可行的法律规范或制度被保留并发展了,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适应着新的需求而诞生了。在法律活动中,法律思想、法律设施、法律艺术也不断发展完善,整个法律文化的水准也不断提高。
波兰总统的哥哥是不是总理?
是
波兰总理马尔钦凯维奇7日宣布辞职,取代他的将是波兰总统莱赫·卡钦斯基的双胞胎哥哥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如果雅罗斯瓦夫最后成为总理,那么波兰政坛将由两位长相一模一样的双胞胎领导,卡钦斯基兄弟也将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位居一国两个最高职位的双胞胎兄弟。
波兰执政党——法律与公正党在一份简短的声明中宣布了这个决定。“马尔钦凯维奇总理告诉法律与公正党他将辞去总理一职,法律与公正党政治委员会一致推选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接任总理的职位。”这份声明没有说明权力交接何时生效,也没有解释马尔钦凯维奇辞职的理由。
法律与公正党官员表示,该党将在8日讨论马尔钦凯维奇的辞职申请,而波兰议会将在下周通过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担任总理的提议。波兰政府发言人在接受波兰通讯社采访时表示:“执政党领袖承担领导政府的责任是很自然的事情。”
去年9月,法律与公正党赢得议会大选后,该党领导人雅罗斯瓦夫·卡钦斯基很有希望成为波兰的新总理,但是当时他的双胞胎弟弟莱赫·卡钦斯基正在竞选总统。为了帮助弟弟赢得大选,他放弃了这个机会,把总理一职拱手让给了物理学家出身的马尔钦凯维奇。
虽然声明没有给出马尔钦凯维奇辞职的原因,但是波兰反对党和媒体猜测马尔钦凯维奇是因为与总统莱赫·卡钦斯基不合而辞职。法律与公正党内部人士透露,马尔钦凯维奇与卡钦斯基兄弟在职务任命和政策方向上的分歧越来越大。
法律与公正党的官员表示,雅罗斯瓦夫的出任将巩固执政联盟内阁,但是批评人士却对一国最高权力集中在一对双胞胎兄弟手中感到悲哀。
法律与道德那个更重要…法律就是绝对公平,公正的吗?
当然不是。。。。。法律是底线,道德的准线高于法律,有些事情违反道德,不一定触动法律~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可能是绝对公平公正 法律追求的是程序公正 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追问:古代用来判断是非曲直的神兽叫什么?
“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 评论
獬豸怎么读?
獬豸又称直辨兽,触邪。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编辑本段]法律象征 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结,还可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由“灋”到“法”,“廌”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
毕竟是传说,不曾有人亲眼见识獬豸究为何物,因而引出人们诸多想像,有人认为它象鹿,有人称它似牛,更多的说法还是羊。除了相关的古籍如《后汉书》、《论衡》、《五杂组》等记述之外,考古发现,秦之前文物中的獬豸都是一角羊的造型,牛形獬豸则出现在东汉之后。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相传在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秦代执法御史带着这种冠,汉承秦制也概莫能外。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习尚一直延续下来。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
显然,獬豸形象是蒙昧时代以神判法的遗迹。进入近代,仍将其视为法律与公正的偶象。
与此相类似,在西方,独角兽也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人们认为它的角的力量能够压制任何道德败坏的事情。同时有贞洁的含义,是完美骑士的代表。
[编辑本段]历史由来 中国文字发源从古至今已有6000多年的悠久历史,经历了“甲金篆隶草楷行”七种字体,即甲骨文(商)、金文(周)、小篆(秦)、隶书(汉)、楷书(魏晋)、行书(草书)的嬗变。
我们的祖先在创构“法”字上,其渊源颇具智慧和神话色彩。“法”字古金文为“灋”。《字源》(约斋著,上海书店1986年版)用溯源法解释了古人构造“灋”字的良苦用心和丰富的想象力。“灋,这字从廌去,以代表判断曲直的法律;又从水,是比喻其平如水,省廌写作法”。《说文解字》释为“灋,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在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先生看来,“灋”字的造字构意,源出一个历史传说:春秋战国时期,齐庄公有个叫壬里国的臣子,与另一位叫中里缴的臣子打了三年官司。因为案情难以判断,齐庄公就让“廌”,即神兽獬豸,来听他产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獬豸没有什么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有读到一半,獬豸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判决壬里国胜诉。这种以角触断罪的方法,被古人用“会意”的方法放进了“灋”字的构形之中。可见,这个“灋”字造得很有深意,一是公平裁判、明断曲直,乃是我国古代先哲赋予“灋”字的基本涵义;二是“灋”或许代表了人民心底的向往:“灋”应该对任何人公平如水,如遇不平,就应该坚决除去。
繁体“灋”中的“廌”(读志音)是一种神兽,其形似麒麟,青毛独角,体态刚健,极有灵性。“廌”有三名:一曰獬豸(谢志音);二曰独角兽;三曰神羊。各种史籍都指出,獬豸是一种能辨曲直的神兽。汉代学者杨孚在其专著《异物志》中,对“獬豸”特性的概括最有代表性:“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ze音责,咬、啃的意思)不正者。”意思是说,獬豸能别曲直,见到有人相斗,它会用犀利之角触去理曲之人;听到有人相争,它会用嘴咬挑起是非的一方。东汉时期的杰出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记载了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皋陶用獬豸治狱的传说: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皋陶决狱明白,执法公正。遇到曲直难断的情况,便放出独角神羊,依据獬豸是否顶触来判定是否有罪。
曾在古颍州做过太守的北宋大文学家、书画家苏轼在《艾子杂说》中讲了“獬豸辨好”的寓言故事。一次,齐宣王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獬豸,你熟悉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是有一种猛兽叫獬豸,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感慨他说:“如果今天朝廷里还有这种猛兽的话,我想它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了!”这就将獬豸的能辨是非,引申到了官场,以官员为审视监督的对象。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不用再寻找其它的食物,讽刺当时的官场奸臣和贪官太多了。
后来,由于便于书写和记忆的需要,“廌”字从“灋”中被隐去,简化为“法”,然而它所象征的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并没有随之消失。獬豸在我国古代法制监督史上仍有着非凡的涵义。由于獬豸是“法”的化身这一特性,从先秦到明清,“獬豸”形象被当成监察、审计和司法官员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象征,在各种场合被经常使用并作为监察御史和司法官员等的重要标志。春秋战国时,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时正式赐给御史作为饰志,后遂称“獬豸冠”。据古文献记载:“侍御史冠獬豸冠”(《秦会要订补》卷十四)。“法冠,一名獬豸冠,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隋书•礼仪志•七》)。汉朝时,廷尉、御吏等都带獬豸冠。南北朝时期的文学家庾信《正旦上司宪府》诗中就有“苍鹰下狱吏,獬豸饰刑官”的句子。唐朝著名边塞诗人岑参在《送韦侍御归京》诗中有“闻欲朝龙阙,应须拂豸冠”的描述。 [1]
[编辑本段]历史记载 “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见《异物志》。
《后汉书·舆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后亦用以指执法者。
獬豸冠:古代执法官吏戴的帽子《后汉书·舆服志下》:"[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之獬豸冠。"
关汉卿《玉镜台》第一折:生前不惧獬豸冠,死来图画麒麟像。
明十三陵神道旁的动物石像当中,就有獬豸的身影.
补充:四羊方尊的形象有何寓意?
以四羊方尊为代表的着力表现羊的青铜器,一方面保留了原始的图腾崇拜,又有替代羊作为牺牲献祭给神明的意思,同时还包含了对羊等家畜养殖兴旺的期盼,也可能萌芽了后世关于羊的种种观念。
自古以来,羊就被人们认为是善良知礼、外柔内刚的代表,后世演绎为孝敬父母的典范。在古代,人们以孝为大。所以,羊便成了古人喜爱的动物。羊与祥谐音,它象征着吉祥如意, 还象征“和”文化,古有“钟律和则玉羊见”的传说,再加上羊形象可爱,故古人喜欢用羊来表示各种民间艺术。
然而,最重要的是:羊是权利和尊荣的象征。后人也把羊看作是法律与公正的化身,反映出古人对法制国家的向往。
此外,四只山羊恰好铸造在方尊的正四方并不只是为给人一种美感,也许是寓意祖国或家族的方方面面都能顺顺利利、兴旺发达,或许是古人对羊等家畜养殖兴旺的期盼。
四羊方尊造型动静结合,寓雄奇于秀美之间,但我最喜欢它的深刻寓意,它具有鲜明的历史感、完美的艺术感、高度的社会感,这都能给今天的我们许多启迪,乃至做人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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