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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追踪,零口供办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6 12:09:08 浏览次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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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全银行卡犯罪案
   一年半以前,四川省绵阳市许多群众银行卡上的资金不翼而飞,总金额达到20余万元,一时人心惶惶。案发后,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快速反应,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今年8月2日,最后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覃陶被抓获。至此,一起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圆满收官。

  报案:银行卡账户上的20余万资金不翼而飞

  2010年春节前夕,绵阳市某银行向市公安局报案:该行多名客户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不翼而飞,总金额达20余万元。接到报案后,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开展侦查。经初步取证,警方确认:不法分子通过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了大量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然后“克隆”银行卡,从千里之外的广东取走持卡人账户中的资金。

  这是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案件,也是绵阳经侦民警遇到的首起伪造银行卡诈骗案。

  一边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一边是10多名无端遭受损失的持卡人。而他们背后,有更庞大的持卡群体对银行卡安全的疑虑,这让专案民警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经调取银行ATM机监控录像,民警发现,录像中3个可疑人员动作熟练地在ATM机面前操作着什么。虽然看不清他们的面容,但他们狡猾的伪装、刻意的遮挡、模糊的影像却给专案民警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是谁?来自哪里?又逃往何方?一个个谜团一时让专案民警陷入困惑。

  侦破:犯罪嫌疑人在“愚人节”落网

  虽然案侦初期暂时出现了僵局,但是专案民警集思广益,从仅有的线索来源——监控视频入手,反复细致地查看视频,并对案发地周边进行走访摸排,收集相关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空间信息的排查筛选,专案民警辗转广西、广东循线追踪。终于,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落脚地浮现了出来——广东省东莞市。专案组立即决定,派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龙刚队前往东莞缉捕犯罪嫌疑人。

  在东莞警方的协助下,专案民警通过布控、蹲守,将目标锁定在东莞市大朗镇一公寓内。然而,当民警进入房间见到该男子时,由于之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清晰照片,一时不敢肯定他就是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当民警让他按照视频中的伪装戴上眼镜、嘴含纸条、鼓起腮帮时,狡猾的狐狸终于现了原形,民警们异口同声地说:就是他!至此,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覃章落网了。这天,是2010年4月1日。

  通过突审,覃章初步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专案民警继续深挖,不停蹄赶往广西,于4月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抓获另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韦全。在覃章、韦全的身边及住处,民警缴获涉案磁介质卡片40余张。

  判决:“零口供”遭遇证据

  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了,然而,专案民警却依然轻松不起来。该案系银行卡犯罪高危地区的同乡人员结伙流窜作案,涉及绵阳、广东广州、惠州、深圳、东莞等地的5家银行近10个网点,受害银行卡用户18名,取证工作量较大。因案发时间滞后,部分重要证据灭失,且几名犯罪嫌疑人均有犯罪前科,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中韦全到案后拒不交代任何犯罪事实,致使诉讼面临“零口供”考验。为此,专案组加大了审讯力度,结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指证;还通过手机通话记录、假身份证登记住宿等信息,证实嫌疑人的流窜轨迹与案发时空重合;此外,他们还将搜查到的磁条卡通过银行专业设备进行解读,据此发现了大量的他人银行卡信息。同时,警方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查证了2人的银行卡犯罪前科。

  通过大量完善证据的工作,尽管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韦全属 “零口供”,但公安机关依然用铁的证据揭露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9年12月下旬,韦全、覃章、覃陶等人经共谋后,决定由覃章先到绵阳 “踩点”。在找准适合作案的ATM机后,几人窜至绵阳城区某银行。经过分工合作,几人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非法获取银行卡用户磁条信息和交易密码后,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根据窃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了相应银行卡。2010年1月23日至24日,韦全、覃章等人分成两组,在广东省东莞、惠州、深圳等地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当地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并在各分得现金2万元后将余款挥霍。后覃章发现被害人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又存入了现金,遂于2010年3月27日使用该账户的伪卡在广州某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2.3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和证据得到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认可和采纳。今年4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全、覃章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遂对韦全、覃章分别作出有期徒刑8年、罚金25万元和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22万元的刑事判决。 评论

刑事犯罪 招供

1、嫌疑者被抓获后均被招供或默认犯罪事实吗?答案:不一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只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仅凭嫌疑人的供述而定罪。但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要求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无罪犯为法警所无策而逃过追踪?答案:有这种可能。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如果嫌疑人不供述,但只要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可以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不可否认,如果嫌疑人既不口供,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是能够逃过追踪的,必究刑事诉讼“以法律为准、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没有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就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的存在,所以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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