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权由什么部门掌管?
最高法院
追问:
归纳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案件(要求四百至六百字)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在认定微软法律责任的长达四年的审理程序中,盖茨曾经接受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的传讯,却从未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对现有的视窗操作系统进行“瘦身”,从而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此前,盖茨一直坚持认为,这么做是不可行 的,会使微软失去在操作系统上的领先地位。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盖茨态度的转变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要问谁是近来进进出出华盛顿联邦法院11号房间最聪明的家伙?毫无疑问,比尔·盖茨。他的“补救”证词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反垄断案中一直显得精确而见多识广。在本案中,9个州一直建议实施一套比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的协议更有效,或者说更“残酷”的补救方案。美国司法部的方案已经够让人头痛了,新的补救提案要求微软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删除浏览器等附加软件,以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这样可以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余地。可这只会把微软逼到绝路,赶出生意场。微软表示必须对所有修改过的系统进行测试,确保它们与既定标准严格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微软要测试成百上千个版本的视窗系统。联邦法庭上出庭作证的又都是清一色的小人物。他们可以在市场上评说微软的功过,但却不知道怎样进行反垄断补救。经济学家、法律学者可以在补救案上发表意见,却对软件制作束手无策。 -征服美国政府 据最新一期的《财富》杂志披露,微软征服美国政府的主要武器有两个:金钱和游说。 微软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亲密关系是有历史渊源的。在2000年总统大选里,微软为联邦候选人和政党捐资460万美元,几乎多于所有的其它美国公司,仅略逊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比它的最强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高出两倍。2001年,微软赞助3600万现金和价值1.79亿美元的软件投入,使微软和政客们的关系搞得异常融洽。 早在90年代中期,微软出了名的大说客杰克,每天拎着笔记本电脑和手提电话,驾着切诺基吉普车,穿过拥塞的交通,往来于微软位于郊区的办公楼和国会山,展开艰苦卓越的游说工作,从此,微软就开始游刃于华府上层。尽管1998年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垄断商业行为导致微软与政府之间的鱼水关系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微软的游说能量仍然是让人大跌眼镜。当与华盛顿政府产生分歧,大多数美国公司无非采取以下三个步骤:一、反击,二、阻碍议案的执行,三、促使立法者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议案。微软更是棋高一招。微软能够令华府高官为其推磨,让政府方面在关乎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沉默。为了达此目的,微软可谓不遗余力。在1998年底和1999年初走错几步棋之后(试图剥夺司法部的反垄断基金等),微软迅速地重新找到了立足点。在华盛顿,微软公司负责政府关系事务的职员有15人之多,是其它公司的三倍,在其它主要的州甚至多于20人。微软的说客中,甚至包括共和党前主席哈雷巴贝尔和克林顿政府律师杰克昆因。 如此肆无忌惮的游说自然会招致人们的不满。计算机和工业通信协会(由微软的对头Sun、甲骨文和时代华纳公司共同资助建立)主席埃德·布莱克指出,微软游说的目的是“企图破坏法律的实施(即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判),可以被认为是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微软公司否认公司游说阻碍了执法官员进行反垄断案的调查。 政治捐款和其它传统的游说方式只是微软常用武器的一部分。还有很多你可能想都想不到。例如,微软借网站在全球大拉支持票;在1998年成立的网络世界创新自由组织(FIN)声称支持比尔·盖茨的来信装满了5个大箱子;微软还在公司网站上增加链接,在每天接到的几千封发给比尔·盖茨的电子邮件中挑出中听的来,还在拉斯维加斯Comdex计算机展上大力推广FIN。今天,有25万多人次已经签名表示愿意支持微软。仅2001年最后两个月,就有几百封经过FIN筛选的电子邮件发给了30位立法者,表示希望立法者给微软更大的贸易权利,增加微软的海外销售量。微软还定期给国会山的官员普及计算机、网络、宽带等知识,使那里的立法者们越来越觉得微软有着一副善良、可亲的脸孔。 -法庭上微软气势夺人 在旷日持久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直至上周,9个上诉州的律师才第一次得到机会,在法庭上当面“会审”比尔·盖茨这位软件巨人和世界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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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考察概要
作者:王振宇 发布时间:2003-04-21 14: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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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IN PAGE 不久前,笔者与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刘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组成考察团赴美考察,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PEter·strawss教授、耶鲁大学Jerry·Mashaw教授等知名学者、联邦上诉法院William·Bryson法官等进行座谈。中方专家介绍了我国学界起草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涉及到的重要专题,美方专家介绍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有关情况。司法审查在美国是一套成熟的制度,在促进法治和维护自由、权利方面发挥出巨大的威力,虽然该制度所具有的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独特烙印,决定了我们在改进行政诉讼制度时不能照搬照抄,但其制度理念、原则甚至规则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值得我们吸收借鉴。
一、司法审查的门槛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美国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立”这一宪政基石一度动摇,自由和人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的力度,其重要表现之一,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立场,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那么,有什么理由支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高法院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部的追诉行为。
与扩大受案范围的努力相一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关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借助于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规定的授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大大缩小了行政程序法第701节关于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规定的适用余地。所谓的排除事项都不是绝对的排除,如果当事人以损害其重大利益或者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由起诉,法院也应受理。比如,据Bryson法官介绍,行政官员对于行政机构对其采取的惩罚行为如停薪两周以上、解雇等行为不服,可以向其工作地法院提出上诉。未获得行政职务任命者一般无权起诉,但如果其认为其未获任命的理由是因为自己是黑人,违反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则起诉可以受理。
补充:
那个谁能给我提供下完整的美国司法系统结构?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追问:
搜狗问问
美国的司法系统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
建议 你去看看《法律英语》?以前学过的 记得不清楚了! 嘿嘿
评论
美国司法,美国司法
发布日期:2020-08-04 12:38:06
浏览次数: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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