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第六个嫌疑人大结局是什么,大结局,人物最终结局2、第六个嫌疑人怎么样
3、1.某地刑侦大队对涉及六个嫌疑人的一桩疑案进行分析: A、B至少有一人作案; 人工智能归结消解问题
4、C语言题目: 某刑侦大队对涉及6 个嫌疑人的一桩疑案进分析,得出初步结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规定是什么
7、刑法第六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是什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
1、第六个嫌疑人大结局是什么,大结局,人物最终结局
在叶飞宇家,叶飞宇告诉赵毅,当年司马江宁曾经生下了他们共同的孩子,但为了司马江宁的前途,孩子被司马汉光亲手扼死,赵毅非常痛苦。
张亚娜决定逮捕叶飞宇,黄美琪突然出现在叶飞宇的车上并劫持了叶飞宇。在鹿州艺专的三楼平台上,黄美琪逼迫叶飞宇说出当年的一切,随后跳楼自杀,叶飞宇被捕。
2、 第六个嫌疑人怎么样
情节和演技都不错
3、1.某地刑侦大队对涉及六个嫌疑人的一桩疑案进行分析: A、B至少有一人作案; 人工智能归结消解问题
设:代码1义为作案。代码0义为没作案。
ABCDEF代码顺序约定如下:
嫌疑人犯 A B C D E F
代码位置 0 0 0 0 0 0(或见穷竭表)
代码位数 1 2 3 4 5 6
穷竭表
穷竭全部组合,只有64种逻辑可能。
000000-111111 含义为全没作案,或全都作案。
000001-111110
000010-111101
000011-111100
000100-111011
000101-111010
000110-111001
000111-111000
001000-110111
001001-110110
001010-110101
001011-110100
001100-110011
001101-110010
001110-110001
001111-110000
010000-101111
010001-101110
010010-101101
010011-101100
010100-101011
010101-101010
010110-101001
010111-101000
011000-100111
011001-100110
011010-100101
011011-100100
011100-100011
011101-100010
011110-100001
011111-100000
有六句已经成立的判断句。
其中第五句排除最多,效率最高,故从第五句开始。
第五句:CD中仅一人作案。即CD互非。
CD对应3-4位,则3-4位应互非。在3-4位上应满足01或10。
删除不满足代码。剩余满足的情况如下:
000100-111011
000101-111010
000110-111001
000111-111000
001000-110111
001001-110110
001010-110101
001011-110100
010100-101011
010101-101010
010110-101001
010111-101000
011000-100111
011001-100110
011010-100101
011011-100100
第一句:AB至少一人作案。
AB对应1-2位。即1-2位应满足01,10,11。
删除不满足代码。满足的情况如下:
-111011
-111010
-111001
-111000
-110111
-110110
-110101
-110100
010100-101011
010101-101010
010110-101001
010111-101000
011000-100111
011001-100110
011010-100101
011011-100100
第二句:AEF至少两人作案。
AEF对应1-5-6位。于1-5-6位应满足101,110,011,111。
删除不满足代码。满足的情况如下:
-111011
-111010
-111001
-110111
-110110
-110101
-101011
-101010
010110-101001
010111-
-100111
-100110
-100101
011011-
第三句:AD不可能同案。
AD对应1-4位。1-4位上应删除都是1的情况。
-111011
-111010
-111001
-101011
-101010
010110-101001
010111-
011011-
第四句:BC或同案或无关。
BC对应2-3位。2-3位上应满足00,11。
-111011
-111010
-111001
011011-
第六句:若D没作案,则E也没作案。
DE对应4-5位。于4-5位上相同,应满足00或11。
111001
这就是唯一可能的情况。
可见逻辑位上是1的有ABCF。
代码含义为:ABCF是案犯。
验证:
AB至少一人作案。A=1,B=1,符合。
AEF至少两人参与。A=1,F=1,符合。
AD不可同案。A=1,D=0,符合。
BC或同案或不同案。B=1,C=1,都同案。符合。
CD仅有一人作案。C=1,D=0,C作案,D没作案。符合。
若D没参与则E也没参与。D=0,E=0,都没参与。符合。
结论:ABCF是案犯。
4、C语言题目: 某刑侦大队对涉及6 个嫌疑人的一桩疑案进分析,得出初步结论:
if(C+D==0&&C+D==2)&& 应该是 || 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限定保证金的具体适用对象,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的数额幅度,严格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使该项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一、具体适用对象的限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金数额幅度的确定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
据此,笔者认为在把握保证金数额幅度时,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司法界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证金“现实的担保性”和“可能的惩罚性”的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视保证风险的大小,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重罪高于轻罪原则。
从刑法理论说,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明显大于轻罪。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机关对重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加大。因此,其保证金数额幅度应明显高于轻罪的保证金数额幅度。
如:同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在决定对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保证金取保候审时,其金额幅度就应高于一般盗窃案件的保证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
公民经济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会成员的生活富裕程度。为使保证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公正达到尽可能的和谐与统一,在对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确定一个恒等的保证金指数,显属极为必要。
对此,依笔者拙见,凡对有固定收益者决定适用保证金的,无论其收益的多寡,其数额幅度的确定,均应以其6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上限,1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对没有劳动性收益的,则可变通采用“人保”方式获得取保候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自然亦可视其有无收益,采用该项原则处理。
3、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这一规定潜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们可推论得出,身体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可能较之重病、怀孕、哺乳者大。因此作为具有惩戒性的保证金的收取幅度,也相应较高。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活动包括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和处理。它是取保候审保证金适用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交纳。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拟就的具体保证金数额应由上述机关的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为便于执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责令前,应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纳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足额收取确定的保证金现金(以人民币为法定交纳货币)。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以保证其在候审期间履行保证义务,方可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收取。
对收取的保证金要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司法机关的财务部门单列科目。
(2)保证金的收取手续应当做到凭证齐全,单据完备。具体方式可采用三联专用收据,其中:一联交缴纳人收执,一联由案件承办人附案卷,一联存财务部门备查。
(3)收取的保证金应由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按金融管理规定,逐笔及时送缴开户银行统一存储,以备提取。
3、处理。
保证金的处理,是决定保证金财产最终归属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
具体为:一种系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的,由司法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其送达,并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案卷备查。另一种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前述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你是受雇在经营场所内摆放赌博游戏机吧?你属于开设赌场罪从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7、刑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资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款规定的自首理论上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谈不上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成立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拓展资料: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
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作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