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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始兴县罗坝中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2 03:56:33 浏览次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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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韶关市中小学择校必备参考资料,广东省:广东省绍兴市始兴县罗坝中学招生信息

《关于韶关市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韶关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根据我市教育实际,2013年秋季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成立,现就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幸福美好的时代”为工作目标,坚持义务教育公平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和免除制度,努力建立就近入学制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对象

当地户籍16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初中一年级(七年级)

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原则

(一)分段招生,学生就近相对免试。

实行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政策,学生就近相对免试。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条件和标准、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的意见》,学生住所与学校的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切割方案应相对稳定。小学、初中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镇江、吴江两区初中计划须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初中计划第一, 韶钢市实验学校和韶钢市四小学委托曲江区教育局按照“准免试”的原则制定,报局批准后实施;厂矿学校的招生,由教育部门(处)安排。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中小学和社会的沟通,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有关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并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3)小学至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身体艺术特长生。

经批准的省、市传统体育学校和具有体育艺术特色的学校,按照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个人集体项目招生比例)的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10%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招收特长生的原则是未经审批的县(市、区)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为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特长生技能测试,不能以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进行选拔性测试。对取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在原小学进行宣传,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

四、划区认定依据

按照学生及其父母的实际家庭住址安排入学,与户口一致,所属单位和住所不能作为入学依据。具体要求是:

(一)学生的户籍原则上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同一户口,户籍应当与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实际常住户口一致。学生账户与家长或监护人账户不一致的,以家长或监护人账户为提取依据。

(2)户口由祖父母、祖母或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在影片中有合法的固定住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持有关证件报名参加:1.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为政府派出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不在市区登记;4.孤儿。

(3)市政工程由政府安排迁入新居,但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以迁入新居为准;原住宅迁出,未交付新居的,以迁入新居为准。

(4)特殊户籍的,由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五、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中小学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含外来务工人员,下同)入学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地方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I)流动人口子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进入本省,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地级以上城市的人员。“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护人应具有流动工作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有当地固定住所有效证明;三是,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连续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四是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学校联系函。

(2)跨县流动人口的子女。全市跨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监护人应当具有当地工作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监护人应当具有当地固定住所的有效证明;三是,有本市户口;四是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联系函。

以上两类人员的相关证件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填妥。凭以上证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收取借读费。

六、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审核招生方式、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民办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七、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班)招生与普通中小学招生同步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的调查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对确实不适合普通班就读但当地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要引导和动员这些残疾儿童到邻近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八、注册入学时间

(一)小学、初中注册入学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厂矿、教培所(处)安排。小学六年级学生进入初中,报考小学。初中的招生安排在小学六年级以后。各学校不得在小学六年级前承诺和确认新生入学,以保证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II)2013年6月30日是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学生申请的截止日期。异地户籍学生需要回我市读初中的,应在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并填写本表,统筹安排。逾期办理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三)各类学校应当在2013年8月10日前,向已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果。各初中要组织学生向所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报考户口。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县教育部门调整。

九、规范办学行为

(一)加强学籍管理。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发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计〔2007〕66号),统一使用全市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身份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学校有关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每所学校设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小学至初中学生需填写六年级学生登记卡(见附件1)。登记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组织专人填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卡片,逐级签字盖章。登记卡上应粘贴六年级学生最近一寸免冠照片。登记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入学前保管。入学后,经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分区计划分配给各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学籍管理资料归档。严禁个人私藏、复制、伪造。招生学校应当将招生名册(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报送学生登记机关审查。镇江区、吴江区同时将电子文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填写《韶关市初中小学招生登记表》并以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2)提交,并于4月30日前将电子表格报送我局基础教育处。登记号码和姓名应与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卡一致。

(2)公立中小学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接收非电影专业学生。市、区学校政策性跨区招生,由我局基础教育处协调。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学生,应办理借阅手续,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学校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录取通知书一经发出,将是该校学生。未经允许,每所学校不得两次招生。在公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就近入学不考试”制度,不得通过考试选拔优秀学生,不得发布招生广告。

(三)认真实施义务教育“五零班”工程。

中小学班级不得超过50个。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调查和调查工作,确保影片拍摄后不超过班级定额。目前,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要求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7月5日前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四)严格执行正常轮班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计〔2007〕63号),各学校要实行正常排班,禁止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禁止划分快班和慢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班监督,我局将重点对市区部分学校分班进行监督。分班结束后,学校将分班成绩加盖公章,并予以公布。学校不得擅自调整,班级成绩保留至学生毕业。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民办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进行招生宣传时,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按照批准的招生层次和规模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自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民办初中在六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前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非法招生的学生办理学籍和颁发毕业证书。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民办学校,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对违反规定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未经许可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和颁发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规定的学校承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全市各校要充分认识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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