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台商协会
发布日期:2020-09-30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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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台商协会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27日。它是台商根据国务院《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自愿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深圳台商协会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福华一路138号。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各类行业数据只对行业内部成员开放,欢迎来电咨询。深圳台商协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是大会,组织和领导是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和执行监事会。会长代表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执行董事会和职能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解决会员在一段时间内遇到的重大问题。协会设在国际文化大厦,在各区街道设有20个兄弟会,使会员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深圳台商协会成立21年来,一直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开拓创新、积极进取。1998年,协会在全国协会中率先引入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同时,于1999年成功获得中国商检和美国贝尔的双重认证,并成功启动国内协会引入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协会会员由最初的60人增加到近2000人,员工总数超过60万人。与全市4000多家台资企业和5万余名生活在深城的台湾同胞紧密联系在一起。协会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章程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展迅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十佳社团”、“光荣企业组织奖”、“优秀民间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优秀非政府组织市委、市政府,公司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台商协会(深圳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台湾商人协会申正。第二条协会是台湾同胞在深圳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团结和联系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和台湾及海外台胞,增进相互交流、了解与合作,加强合作,加强合作与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门交流,促进企业发展和深圳经济繁荣,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流动与合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深圳市台办、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8楼EF室。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协会的经营范围是:(一)开展会员之间的友好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举办商品展销会、研讨会,开展行业合作与交流;(2) 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和讲座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内地的有关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向会员宣传经济和法律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商务咨询和服务。(3) 协助会员做好工作、生活和业务流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申诉。(5) 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参观、旅游等活动。(6) 定期、系统、及时地出版刊物,介绍深圳投资环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报台湾在大陆投资的相关政策和行业动向,促进深台经济交流与合作,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议事务和财务状况。(7) 教育引导会员和台湾同胞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集团成员为在深圳注册并以企业名义加入的台资企业。个人会员是委托他人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湾同胞、委托在深圳台资企业担任代表的台湾同胞。第八条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支持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向;(三)是台资企业法人、受委托在深圳投资的台商或者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法人或受委托在深圳投资的台资企业法人或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湾属下或工作人员。第九条会员手续:(一)提交会员申请表;(二)经协会批准后,向协会缴纳会费和活动经费;(三)经会长或会长授权发行会员卡。第十条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平等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协会及其领导人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的各种服务和福利。第十一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平等地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2) 执行协会决议;(三)按时足额缴纳会员费和活动费。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未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第十三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成员的姓名。第四章第十四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候补董事、监事和候补监事,办法另行制定;(3) 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出席成员(包括委托出席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即构成法定人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股东(包括受委托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必要时,会员大会可以实行代表制(代表产生办法另行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一般为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决议均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六条会员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会员的权利。第十七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联名签名的,可以提请董事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九条董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董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 执行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四)决定协会荣誉和荣誉职务的聘任;(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六)审议批准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安理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二十三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必须为单数。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二)决定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审议建立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制度的方案,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审议由协会会长提名的首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总监、副财务总监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常务董事。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董事亲自出席。出席会议的常务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法定人数。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第二十七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财务总监一人,财务副总监若干人。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从业务主管单位聘请有关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经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国家统一,愿意积极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二)台商自行投资的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3) 个人素质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信;(4) 对协会工作热情,工作能力强;(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不是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29条为配合本会之工作,本会得聘请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并聘请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受人尊敬的台商为名誉会长,以“创始总统”的头衔表彰第一任总统,聘用卸任的前总统为现任总统;其他历届总统授予“前总统”荣誉称号。第三十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 提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主任、副主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四)任命组织机构负责人;(五)提名各职委会主任人选;(6) 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董事、常务董事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副总裁或者指定的副总裁代为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监事会为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按会员总数的比例选举产生。监事会设若干名执行监事,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监事会。选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第三十五条监事、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二年。监事、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提出改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工作的建议;(2) 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3) 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质询;(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5) 选举和罢免常务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所有与会者。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常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半数以上的监事、常务监事应当出席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时,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的候补名单,应当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一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条为加强协会的组织和运作,协会设立以深圳市行政区、镇、街道办事处为区域的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常务理事或者民主协商产生,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由各协会理事长从会员中提名和委派,但至少有一名具有协会理事、监事资格。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1)对协会负责,执行协会的有关决议;(2)组织召开协会会员大会;(3)通报会议信息,宣传政策法规,积极为会员解决问题;(四)及时向会员收取会费并交给协会;(五)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宣传入会企业。第四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聘用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批准后任命。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协会的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监督原则第四十三条本会资金来源:(一)会费;(二)会员捐赠或者补助;(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本会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之间拨付,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用途和业务范围。接受和使用资金的有关情况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资产来源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协会在更换任期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条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协会已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理事会应当提出终止的动议。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五十四条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协会经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由会长公布实施,并报公司登记管理单位批准适用于修正案。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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