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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30 12:18:28 浏览次数:722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是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赞助的面向公众的官方政府网站。提供公告公告、服务、公众参与、网上服务大厅、结果查询、热点问答、状态查询、相关下载等,是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司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2)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研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审查。(3) 研究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4) 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负责对外联络、合作、涉外侵权处理和组织交流活动。(5) 承担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利秩序,指导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6)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7) 规范和指导专利中介机构的工作;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初审。(8) 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贵州省专利申请补贴管理办法: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专利保护申请,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意见》(国资发改字[2013]87号)和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办法如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财政发〔2012〕17号)。资金来源是省级财政对知识产权资金创设和使用的年度预算安排。第二条资助原则专利申请资助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事后补贴、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重点产业专利和新兴产业专利。第三条补贴对象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是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以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为准。第四条补贴类专利申请补贴分为一般补贴和专项补贴。其中,一般补助金用于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申请,包括申请费、考试费、搜索费和代理费。专项资金用于为专利权人提供保护支持,包括专利权归属、专利保护、管理规范化建设等补贴。第五条资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一般资助1、,每次资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授权的第一项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国际上(或地区组织)受理的每项专利,补贴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每项PCT补贴1万元;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申请最多可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3、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补贴为5000元人民币。(2) 专项资金1、专利。对拥有20-49项有效发明专利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0-99件,一次性补助8万元;100件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一专利权人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2、专利保护。通过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通过司法程序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项专利一次性补助3万元。3、管理标准化建设。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4、其他补助金。按照阶段性工作优先安排应当资助的,补助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六条申请材料(一)申请一般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填写《贵州省专利申请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2、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3、专利证明文件(一)专利在中国授权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2)对于在香港、澳门或台湾授权的人,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2) 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按照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通过PCT提交的:在国际受理阶段,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和相关的支付证明;在国家阶段,提交受理通知书和相关支付应当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的,应当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有关支付证明。在外国授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副本。(2)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填写《贵州省专利申请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2、有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清单、缴款收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等)的复印件,法院判决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证书等)。以上资料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提供的资料应为一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第七条筹资程序(1)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可登录贵州省科技厅(Apple)网上办公室;(http://kjt.gzst.gov.CN/),进入&贵州省专利申请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身份登记,经审核后取得资助申请资格。申请人在获得中国专利授权(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专利授权)或外国专利审查机构的接受(公布或授权)后6个月内,申请人应登录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形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2) 接受并复习。申请通过网上审查后,将纸质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金受理窗口。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办理一次专利申请补贴和资金分配审批。(3) 资金分配。经批准的经费清单提交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厅长大会后,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调拨资金。第八条监督管理(一)申请补贴单位提供的材料、证明必须真实。通过重复申请补贴、专利申请异常、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应当限期追回,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受理其后续的补贴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在录用、审核、审核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 受托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协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与申请人串通申请补贴的,应当停止办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附则(一)各市(州)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利申请补贴政策,并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2)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3)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专利申请补贴管理办法》(黔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地点:省科技厅项目验收中心(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16号省科技厅二楼,电话:0851-858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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