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级)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是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监管行为,为武汉的发展、诚信、和谐服务。
根据《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为市工作部门人民政府。(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政策。(2)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督管理,并承担查禁责任依法无证经营。(3)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4)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受理举报、网络体系建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 负责查处非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6)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含价格垄断)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走私等非法经济活动。(7) 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8)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组织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9)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10)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11)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公布市场主体的基本注册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12) 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13)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14) 领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5)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9-26 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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