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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中心学校简介:
我校位于乌鲁木齐市北郊,距乌鲁木齐市20公里,位于安宁渠镇中心。它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九年制的综合性中文学校。现有教职工127人,其中专任教师107人(小学专任教师53人,中学专任教师54人),职工16人,助教4人,兼职校医1人。本科42人,占教师总数(1245人)3%;大专生51人,占教师总数(1240人)7%;中师学历14人,占教师总数的13%;受教育程度100%。安宁曲镇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小学、初中学生来自安宁曲镇8个行政村。学校现有39个教学班(含学前班),在校学生1500人。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校于2005年完成危旧房改造工程,总投资436万元,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总面积3635平方米。一座3335平方米的教学楼可以容纳一个200平方米的餐厅,同时供应100顿饭。硬化校园2500平方米。它不仅从根本上改善了师生的工作和学习条件,而且大大改善了我校的教育环境,使我校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中心学校注册?
2013年,新疆初中招生参考资料,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中心学校招生信息
初中招生人数维吾尔族双1班50名学生
乌鲁木齐市2013年初中招生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确保公开,根据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单位的义务教育方针,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初中招生的公平与公平。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办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负责公办初中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为加强对公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每一所初中都要成立一个以校长为首的招生机构,负责学校的初中招生工作。中文系和中文系的招生应同步进行。
第三条市教育局根据各国举办初中的办学规模和学区生源情况,制定全市公办初中招生计划,经各区(县)教育局核实确认。
第四条公办初中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小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全市或者区(县)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初中学区,就近或者就近免试。
第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民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国家举办的初中招生,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中学籍管理条例》中“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三统一”是指学籍号、学籍号、毕业证号统一,初中生招生与报名同步进行。未取得准考证号的学生不能注册为初中生,不能在本校参加高考,也不能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严禁初中违反规定擅自招生,并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今后,将严格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在校生数量,拨付和审批教育经费和人员。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公办初中学区划分原则
第十条学区是公办初中招生的依据。公办初中的基础学区,根据区内招生规模和人口分布,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2013年公办初中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各学校原有基础学区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真正的国有初中招生学区2013年。公办初中招生以2013年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数为准。
三、公办初中招生分配原则。对区(县)交界地区的个别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招收初中生,以小学毕业生实际居住地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初中学区安排招生。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相同的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小学毕业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书或房产证)的居住地址必须与户籍一致。
(2)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经市房管局批准或者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应当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
(3)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住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家中,与祖父母(或祖父母)没有单独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此外,户籍显示小学毕业生为本地居民,无迁入迁出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祖父母),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并提供相关证明。
(4)本市常住户口在2013年6月1日前迁入,按学区分配。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地方政府和国有学校优先”的原则解决。各区(县)教育局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在辖区内指定学校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四、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根据国办初中学校基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及国办初中学校的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学区国办初中学校的录取方案。
第十六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学生家长准确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学生及家长的户口、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户籍和学生家庭房产证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门牌号码(请注明新旧号码,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的户口本属新号)。基本信息录入打印后,由家长进行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配。
第十八条 因家长提供的信息错误、校对失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就读的,责任由家长自负。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学区内国办初中学校2013年实际招生的具体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另行予以分配。
第十九条 全日制国办学校应在五日内通知被录取的初中新生。被录取的初中学校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