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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第三十小学介绍:
乌鲁木齐市第30小学位于新民路57号,是一所汉语和汉语的联合学校。它成立于1958年。当时,为解决这一地区适龄儿童的教育问题,市少先队在市委的号召下,开展了“收旧还废”活动。文革后,根据国家编委会的统一安排,学校更名为第三十小学。1971年,学校成立。这是一所历史悠久、传统优良的全日制民族学校。上世纪80年代,为了弘扬红领巾精神,国家领导人王恩茂同志还为我校命名了“红领巾小学”;。2008年5月,国家领导人王乐泉同志委托自治区教育厅领导看望我校各族师生,并给学生回信,鼓励他们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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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中文部)健康巷以东(含全健康巷)、洪山路以南、新民路以西,北门花园以北(含天山区新民路全部单双号)。
(民间语族)河滩南路以东、红山路以南、五星路以西、民主路以北(包括建设路、建设路、文化路、五星路、新民路)。
一、公办小学招生原则
第一条2012年我区国有小学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小学招生计划,各学校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具体负责公办小学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为加强对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天山区教育系统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校小学的招生工作。中文系和中文系的招生应同步进行。天山区教育局负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根据国有小学办学规模和学区生源情况,制定国有小学招生计划。
第四条公办小学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第五条小学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适龄儿童入学考试。
第六条我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就近免试。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严禁小学擅自招生,并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今后,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籍数分配和审批教育经费和人员。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国营小学基本学区划分原则》
第九条学区是国有小学招生的依据。公办小学基础学区由天山区教育局根据辖区招生规模和人口分布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天山区教育局根据2012年国有小学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各学校原有基础学区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形成2012年国有小学实际招生学区。公办小学招生以2012年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数为准。
第十一条学区调整应按街道(车道、道路)分段进行。如不能按街(巷、路)区进行调整,可根据公交线路按道路、门牌号进行调整,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公办小学基础学区的变更,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或者教育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公办小学招生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小学招生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区就近或者就近入学。
(1)我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必须与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相同的户籍,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房产证(或者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房产证)的地址,必须与户籍一致。
(2)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经市房管局批准或者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屋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
(3)无住房居住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家中,与祖父母(或祖父母)没有单独户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表明适龄儿童是本地居民,也没有搬进搬出的记录。户主是祖父母(或祖父母),住址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母亲)或父母的唯一住所的法定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流入地政府优先,国有学校为主”的原则解决。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关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有关规定,学区内生源爆满、无法安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按照相对就近,指定学校安排学习,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