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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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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一中学简介:
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一中学是市教育局唯一一所集初中、高中于一体的一站式学校。经过近50年的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拥有44个教学班、2600多名学生、占地33315平方米的完整中学。由市政府投资近1700万元的现代化综合教学楼于2003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各类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先进。有40间教室、各学科实验室、健身室、乒乓球室、2000平方米地下塑胶田径场、宽带网络。
学校领导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追求崇高,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学校被高校包围,又被文化科研机构包围,已孕育出深厚的底蕴。
学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求发展、内强质量、外树形象、勇创一流的发展理念。全市数学竞赛第八名(第八名)为数学竞赛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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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小学招生信息
录取分数线:全国计划548.5个招生班8个班
招生人数6个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确保公开,根据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单位的义务教育方针,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初中招生的公平与公平。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办法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负责公办初中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为加强对公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每一所初中都要成立一个以校长为首的招生机构,负责学校的初中招生工作。中文系和中文系的招生应同步进行。
第三条市教育局根据各国举办初中的办学规模和学区生源情况,制定全市公办初中招生计划,经各区(县)教育局核实确认。
第四条公办初中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小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全市或者区(县)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初中学区,就近或者就近免试。
第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民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国家举办的初中招生,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中学籍管理条例》中“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三统一”是指学籍号、学籍号、毕业证号统一,初中生招生与报名同步进行。未取得准考证号的学生不能注册为初中生,不能在本校参加高考,也不能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严禁初中违反规定擅自招生,并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今后,将严格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在校生数量,拨付和审批教育经费和人员。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公办初中学区划分原则
第十条学区是公办初中招生的依据。公办初中的基础学区,根据区内招生规模和人口分布,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2013年公办初中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各学校原有基础学区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真正的国有初中招生学区2013年。公办初中招生以2013年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数为准。
三、公办初中招生分配原则。对区(县)交界地区的个别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招收初中生,以小学毕业生实际居住地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初中学区安排招生。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相同的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小学毕业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书或房产证)的居住地址必须与户籍一致。
(2)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经市房管局批准或者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应当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
(3)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住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家中,与祖父母(或祖父母)没有单独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此外,户籍显示小学毕业生为本地居民,无迁入迁出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祖父母),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并提供相关证明。
(4)本市常住户口在2013年6月1日前迁入,按学区分配。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地方政府和国有学校优先”的原则解决。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有关规定,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辖区内的指定学校学习,做好工作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初中基础学区小学毕业生人数和公办初中计划招生人数,提出国有初中招生方案。
第十六条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时,其父母应准确提供学生及其父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其户籍、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学生户籍与学生家庭房地产证一致的实际住所的房号(请注明新旧代码,2008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户口为新户口)。基本信息输入打印后,家长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小学毕业生填报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并根据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信息,按学区进行网上招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家长提供的资料错误或校对错误而不能在学区内的公办初中就读的,责任由家长承担。根据2013年学区公办初中实际招生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单独分配。
第19条全日制公办学校应于五日内通知入学之初中新生。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凭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招生学校申请暂停报名,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限报到。开学前两周无故不报的,由招生学校登记,并及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