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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8 03:13:58 浏览次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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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怎么样?
西宁二十一中很好。楼上的网友对此一无所知。21中学将于今年9月迁入新校区。新校区以苏州花园为样板设计。这里有网球场、篮球场、体育馆、图书馆、食堂、宿舍实验等,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21中学的视频。眼见为实。我相信21中学对你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我想21中以后会成为重点学校。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收费多少?
1.按南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必修生收费528元/学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校园管理费、电脑。。。[点击查看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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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介绍: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位于江南区星光大道47号。它成立于1965年。是南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自治区一级中学。学校占地53亩,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现有教学班44个,在校生2180余人,教职工155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占75%以上。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面发展、和谐进步”的办学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学水平稳步提高。逐步形成管理扎实、服务优良、素质高、校风积极向上、教学作风严谨、学风浓厚、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局面。学校多次荣获南宁市先进单位、科研先进单位、综合管理示范单位、园林学校等称号。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注册?
2013年,西宁市增加了必要的择校参考资料: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高中部)招生信息

录取分数线:西宁市第二十一中学425分

招生计划:

强制计划招生365人;指导计划招生35人,计划安排220名新生住宿。

招生对象:①参加高考的南宁市户籍初中毕业生。② 参加非南宁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

特长生招生简章

一、特长项目及人数
足球特长10人,艺术(音乐、艺术)特长5人,科技特长2人,特长8人体育运动(篮球、田径等),共有25名学生。

二、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程序

1.考生咨询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7月8日

地点:教务处。教务处准备相关报名表,体育组配合教务处做好考生报名工作。(考生应检查学生的“准考证”、“高考成绩单”、与专业项目有关的奖励和证书。外地户籍考生还应持原学籍

2.考试时间、地点和项目

考试时间:7月9日上午8:30-11:30

考试项目:

足球特长生——10米运球(计时)通过与接收(技术评估)

25米反向跑(计时)比赛(技术评估)

体育专业学生——100米400米站着向后跳扔实心球

艺术专业学生---艺术考生测试基础造型(素描)和色彩基础(提供书画工具)

科技类专业学生——创意设计,手工操作技能(含计算机程序设计考试)

报名方式:

考生在普通高中招生期间(7月12日至15日)凭原始成绩和准考证原件到报名点(南宁市第二中学、第三中学、永宁中学)。从7月6日起,其他考生将持成绩和准考证到学校咨询。

学校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原江南路)47号(乘坐11、21、31、41、501、207、49路公交车和大沙田专线公交车在星光亭虹口站下车;乘坐1、5、15、64、68、69、81、208、301、602路公交车在汀虹星光路口站下车;乘城环2路,23、白沙星光路口站25路公交车下车

报名电话:(0771)4919058-8166 4919058-8109 4914572

网址:http//www.NNs21z.com

联系人:黄家义、瞿石树、周少芳,李明新

《西宁市初中毕业考试招生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招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初中毕业考试招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市政府推进初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纪要》等结合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实际,制定《初中毕业入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管理监督办法》。

第二条初中入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以促进学生和学校的全面发展为基础。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巩固。有利于实施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的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体系和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制度。要正确引导学生运行机制,统筹规划,完善机制,优化程序,加强监督,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考试招生,确保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初中毕业入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的原则。考试招生要体现人才选拔和政策引导功能,考试招生要满足高中招生的需要,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初中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 全面发展原则。高中招生要把学生高考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的前提条件。

(3)规范有序的原则。在考试招生工作中,按照志愿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公布成绩、统一录取。落实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实行招生信息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城区公办初中和普通高中。大同、湟中、湟源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初中毕业入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高考与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条初中毕业入学考试科目分为考试科目和考试科目。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考试科目(含体育考试)由西宁市自主提出并实施。考试科目考核由各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必要依据。考试(考试)科目、形式、时间、分数的规定和安排,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初中毕业会考论文应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注重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思维方法的考核,加强与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学生阅历的联系,提高试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突出试题的探索性和开放性,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考试工作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点设置、试卷收集与发放、运输、交接、封存、验证与保管、考官与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员工培训与监考人员安排等考试组织工作事项,承担考生临时疾病的应急处理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应当以道德素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沟通与合作、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基本发展目标为依据。在学校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自我评价、同学评价、家长评价、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道德素质和公民素质进行描述性评价、学习能力综合评价、沟通与合作,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项内容,用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学校公布,无异议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第九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4C以上的考生,可以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达到1a3b、3a1c的,可以报考重点高中;达到2A以上的可以报考重点中学,达到1A以上的可以报考普通高中生,成绩达到4A且连续三年学籍的,可参加重点高中推举的优秀学生选拔;成绩达到3a1b以上且毕业学校连续三年学籍的,可报考平衡生。

第三章招生录取

第十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标制定,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招生比例、初中毕业生总数和高中学历的总体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充分体现多元化招生的改革要求。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平衡生、特长生、统一招生、择校生。招生计划的比例和数量由西宁市推进初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专业提出,报西宁市推进初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重点高中可根据校舍、师资、教学设备等情况,自主招生一定数量的国际班,以满足社会不同的教育需求。

第十一条在西宁市市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西宁市户籍的往届学生、现借调的初中毕业生,可以参加初中毕业入学考试。在我市就读但在西宁市无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应返回原户籍地参加高考。无法返回原籍,在本市有监护人和稳定住所的考生,只能填写重点高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择校意愿。考生报名时,各学校(报名点)要负责核对户籍、学籍档案、成长记录本及考生加分录取政策等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填写招生志愿表。相关信息应与户籍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应当填写《西宁市城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志愿表》和《西宁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志愿表》城市。考生应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学校招生计划、拟选学校办学情况和报考申报情况,认真填写申请表。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申请批次分为:重点高中均衡招生;重点高中一、二志愿;重点高中择校;普通高中一、二志愿。录取顺序为:重点高中均衡招生志愿;重点高中第一志愿,重点高中第二志愿;重点高中择校志愿;普通高中第一志愿,普通高中第二志愿。

第十四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或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应当选择填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中学校和专业介绍、培养目标、就业方向等信息关于他们报考的说明。招生录取工作由西宁市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报考省外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招生工作。符合录取政策(第十五条)录取条件的,可享受以下积分之一。

(1)因执行公务被授予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功勋的军人子女候选人;

(2)在飞行、潜艇等高危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人选,(二)国家、西藏自治区和人民解放军总部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人选;

(3)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考生;

(4)少数民族考生和符合政策的农村“两女户”考生。

第十六条根据加分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警察、执勤烈士子女,必须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和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残疾人值班证原件和复印件。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应当提供省归侨协会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候选人应当提供台湾同胞协会出具的证明。所有报名点审核确认后,报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报名点审核公示后,将户口簿和户口簿原件交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审核。符合政策的农村“两女户”需提供西宁市人口计生委出具的证明。护理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高中招生办法和程序:

(1)重点高中优秀学生录取

1.确定重点高中推进的优秀学生分配名额;

2.班级民主推荐和学校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学生提拔人选;

3.优秀学生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并报备案;

4.招生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评优、提拔;对评优后由招生学校推荐录取的优秀学生,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6.发出录取通知书。

(2)重点高中特长生招生

1.学校提出特殊人才入学申请报告,明确招生计划、专业、报名条件、时间和录取方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学校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并组织招生;

3.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

4.学校审核考生的志愿,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

5.公布专业合格人选名单,报教育部门备案;

6.按照特长生招生的有关规定招生;

7.发出录取通知书。

(3)重点高中均衡招生

1.确定均衡生名额;

2.根据均衡生名额和考生填报的均衡志愿进行招生;

3.根据均衡生名额招生,平衡考生意愿以及高中入学考试的成绩。

4.。

(4)重点高中统一招生(重点高中志愿一、2)

1.公布重点学校招生计划;

2.根据计划招生意愿和高中招生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并

3.发出录取通知书。

(5)重点高中择校生招生

1.公布重点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2.学生填报重点高中择校生志愿;

3.按照“三限”政策,从高到低招收重点高中择校生;

4.向重点高中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6)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志愿一、2)

1.公布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根据计划招生意愿和考生填报的高考成绩招生;

3.发出录取通知书。

(7)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1.学校提出特殊人才入学申请报告,载明招生计划、专业、报名条件、时间和录取方式,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学校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并组织招生;

3.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

4.学校审核结果,高考考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

5.公布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教育部门备案;

6.按照特长生招生的有关规定招生;

7.发出录取通知书。

(8)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

1.公布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2.考生凭高考成绩到招生学校报名;

3.根据“三限”政策,学校对普通高中生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并报市高招办批准;

4.学校公布经批准的普通高中生入学名单。

(9)职业技术学校招生

1.学校介绍、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的公告;

2.填写申请表,选择学校和专业;

3.招生分配和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10)普通中专招生,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生意愿,组织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考生达到重点学校录取分数线,但未被所申请的志愿学校录取的,在填报“服从分配”表的前提下,在重点中学进行统一调查。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被所申请的志愿学校录取的,在“服从分配”的条件下,根据中考成绩和家庭住址就近转学。

第十九条培养优秀生、均衡生、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未满时,其余计划转入统一招生计划录取。均衡生、统招生、择校生报考同一学校的招生计划结束时,中考总分相同的学生有两名以上的,将按照语文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拔,数学和英语。如果仍有相同的分数线,将按照理化总分和政治史总分的先后顺序,从高到低依次选出考生,直至满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市推进初中、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高中招生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招生应急预案,精心安排招生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市推进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示制度,在西宁教育都市网设立西宁考试招生专栏,及时公布招生工作计划、招生工作安排、高中招生政策解读、考生志愿填报指南等,及时发布高中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加分学生名单、专业课程合格考生名单等,并公布优秀学生名单,使信息公开、及时、透明。

第二十二条市推进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答疑、招生咨询和信访受理工作。在宣传工作中,各学校要加强政策引导,重点宣传学校管理、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禁止初中、高中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录取率和“状元”。

第二十三条市推进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经查实,对有重大影响、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在推荐工作中存在失信、失信等违纪行为,涉及招生学校取消其推荐资格,涉及教师追究个人责任,涉及学生取消招生资格。市教育局将通报并备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有关招生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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