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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子商务专业48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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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科技职业学 院简介: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于2002年注册成立的全日制普通职业院校。是省级文明单位,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学术氛围。2007年,淄博科技职业学院被省人事厅、卫生厅评为“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学院有两个教学区和一个医院,总占地面积600多亩。学院建设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总面积11万平方米的新校区一期工程已投入运营。校园内,山、湖、石、树、草、廊、特色建筑融为一体。功能布局合理,视觉效果好。它体现了环境与人文的和谐。突出“绿水亭,智慧智慧”的设计理念,营造人文的绿色生态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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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信息:
为确保淄博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顺利招生,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职院校(含相应高职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全称:淄博科技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013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联通路西头,邮编:255314
学院级别、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学校)
第七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6年。隶属于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学院基本情况:学院下设公办教学部、基础医学教学部、护理部、医技部、药学部、经济管理部、中专部、学校医院及附属医院,全国100多个实践教学基地。现有教职工486人,专任教师33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35人,具有丰富行业、企业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和专家99人,全日制高职学生6000余人。学院占地680亩,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拥有4栋实训楼,130个实验实训室,1200台教学电脑。建成了技术先进、支持万兆无缝覆盖整个校园的数字化校园网系统。教学设备总值2446万元,馆藏图书1243册5万册,电子书31万册。
第九条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学院设有护理学、助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技术、验光技术、医学营养、药学、中医药、会计学、电子商务等11个专业,三年制教育。收费标准:5000元/年。2012年,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2500人。详见我校10年招生简章、招生网页或省级招生网页及申请指南
第十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纪检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淄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取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15条:外语要求:对语言没有限制。但是,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是英语,考生入学后必须换成英语。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招生原则:1、遵循公平竞争、程序公开、公平选拔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法规,实行综合评价以德、智、体、美为标准,根据其高考志愿和文化成绩,择优录取。2、高考网上录取,同一志愿分数线优先,非志愿考生在调整、专业计划未满时,从高分录取。3、高职院校按专业类别招生。4、招生结果公布渠道:招生咨询电话、高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招生资格进行审查,对取得报考资格和使用模仿材料取得冒充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劳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满一学期但未满的,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到一学年。
第二十一条:资助特困生的第一项政策是设立勤工俭学岗位,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二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给予优先照顾。三是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报名时未缴齐学费的贫困考生,可先报名,再延期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类型:淄博科技职业学院和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文凭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事宜。对于以淄博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