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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怎么样?
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收多少钱?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1.免费对象包括:所有公立学校和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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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介绍:
苏州新区枫桥实验小学成立于1999年,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占地面积22672平方米,14099平方米。学校体育区、教学区南北相对,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相互连接,布局合理。学校拥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大型多功能教室、讲堂、网络活动室、图书馆、学生阅览室等28个专用房,15个辅助用房,先进的校园网络系统、广播音响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2009年,该校德云楼体育馆建成并投入使用。现代学校的办学条件是提高办学质量奠定了基础。学校有23个班,966名学生。现有教职工64人,区级以上骨干教师1245人,占教师总数的9%。
学校坚持“办学就是办文化,教育就是育人”的办学理念,确立了“以人为本,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办学目标。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构建和谐校园,共享生命成长,形成了“校园环境优良、教育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师生素质高、学校快速发展”的特色,走上内涵发展之路。学校挖掘利用丰富的地域文化资源,形成鲜明的校园文化特色。劳动技术教育凸显了地域文化的魅力。自编教材《竹编》将竹编、线编、针织、刺绣等传统手工艺融入劳动技术课堂,开创了劳动技术教育的新局面。劳动技术教师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在苏州市劳动技术教育优秀课程和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得四项一等奖,一名教师还被评为全国优秀劳动技术教师。学校多次成功举办省、市、区劳动教育研讨会。学校被评为全国综合实践劳动教育优秀单位,成为苏州市教育科学院命名的“综合实践劳动技术教育实验学校”。平潭特色工程是学校文化特色的又一品牌。&“平潭故里”
是李调创始人徐立宪的故里。学校将平潭教育引入校园,融入艺术课堂,开设了“小徐理县平潭班”,并邀请名师指导。学生们先后参加了江浙沪平潭演出、徐立宪诞辰80周年专场演出等活动。平潭演出《永远的爱》于2009年1月赴北京参加第四届全国校园艺术展和第九届校园春晚,荣获银奖。学校被评为苏州平潭学校青年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体育是学校传统特色工程,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学校有一支优秀的体育教师队伍。学校常年成立柔道、射击、武术、航海、航海等特色运动队。以兴趣为导向,以身心健康为目标,编写了柔道等校本教材,将柔道教育列入三至六年级体育课程,推动体育特色项目蓬勃发展。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学生在柔道、射击、武术等比赛中获得74枚一等奖和279枚奖牌。为苏州市柔道、射击专业队输送了14名优秀运动员,成为苏州市名副其实的“奥运”基地。学校科技运动队在全国、省、市体育特色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一等奖4项,省级一等奖27项,获奖75项。
学校坚持质量原则,突出特色,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新途径。近年来,教师在各类竞赛中成绩显著,有5名教师获国家级奖,3名教师获江苏省一等奖,11名教师获苏州市一等奖。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先进校园文化集体、全国优秀劳动技术教育学校、省绿色学校、市现代化小学、市德育示范学校等222项集体荣誉,市特色文化学校、市教育信息化先进学校、市优秀家长学校、市校务宣传先进学校。
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的注册情况如何?
苏州市初中择校参考资料: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招生信息
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教育区
2013年
新市新园、林丰园、枫秀园、康佳园、新茂佳园、景山路、开山村、茂佳村、徐河村、旺密村;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苏州高新区枫桥实验小学2013
一、招生对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他们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在苏有河有适龄子女,住在固定住房里。
小学不得招收未成年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确需延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注册时间
2013年6月8日(周六)至10日(周一)。
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登记办法》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产权证(房地产证或者住房证)、出生证、疫苗接种证等到法定常住户口所在教学区的小学登记。(请携带您的孩子及相关材料和A4纸复印件。)
2、本市非户籍移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暂住地所在教学区的小学提供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非户籍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包括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州的居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工作证明或其他相关合法经营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工作证明以单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其他从事家政服务、个体经营的人员和《保险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人员,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或者乡镇颁发的就业证明或者他们居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街道社区。
(5)婴儿出生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