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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实验学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3 00:18:16 浏览次数:258
荔湾实验学校主营业务:广州市重点小学、荔湾区重点小学、荔湾区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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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实验学校介绍:

荔湾实验学校是广州市荔湾区一家国有、民营、公办的帮扶公司;新学校由成齐集团有限公司、荔湾教育学会和荔湾区沙面小学共同办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体责任制。历任荔湾区教育局局长、广州市十大教育公仆张学云女士、荔湾区沙面小学原校长、广东南越市优秀校长徐竹枝女士担任校监。规模:学校占地1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实行小班化教学,教学规模为三、六班?设施设备:学校设施先进,专用房齐全,均按省级或超省级学校标准配置:校园网与校舍同步建设,外部宽带网络,三间机房,教室和专用房均设有教学平台。设有200米圆形塑料跑道、篮球场、排球场、500平方米塑料风雨操场、25x11米室内恒温游泳池、音乐室、艺术室、自然实验室、科技室、工作室、图书馆等,以及天台种植园。办学情况和特点:学校自2000年9月1日开学以来,坚持科研兴校、科研促教,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校风良好,学风良好,受到社会各界、家长和教育界人士的好评,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安路61号电话:020-812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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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州市初中选拔参考资料:广州市荔湾实验学校招生信息

201广州市荔湾实验学校招生简章
一、报名时间

2013年5月11、12、13天

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在本区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

能够提交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监护人)具有相同户籍的当地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相同户籍的房产证或者购房协议;学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房地产,需要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供经街道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的唯一住所,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住。

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在注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期满后,应当立即入学。

因主观原因分居的,父母应当在登记前及时将家庭转移到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房产所在地,使家庭一致,并到房产所在学校办理登记。

(2)具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在本区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轻度智障儿童。聋哑儿童应向广州市聋哑学校提出申请。

(三)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没有本市户口,但符合广州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本地区有法定监护人和监护条件,流动人口子女200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但未入学的。

三、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当地户籍登记办法

,父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I)对于与父母居住在该地区的学龄儿童,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其父母为所有人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是最近购买但尚未办理的,提供综合纳税**和购房合同);

2、与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页);

3、儿童免疫证明。

(II)与祖父母住在同一地区的学龄儿童需要提供:

1、房产证;

2、与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

3、儿童计划免疫证书。

(三)租赁家庭适龄子女应当提供:

1、街道出租房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或者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区内儿童(集体户同时提供户口簿地址页);

3、儿童计划免疫证明。

(IV)实际居住在该地区的被拆迁户子女应提供:

1、拆迁协议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实际居住的有效证明;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正面户籍页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所在页);

3、儿童计划免疫证明。

在上述情况下,除本区适龄儿童居住地为父母的完整房产外,还应提供该居住地为儿童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住房安排证明可由子女父母双方单位出具,无单位可出具失业证明)。

四、非广州户籍适龄儿童登记办法

非广州户籍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我区管辖范围内无广州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

1、相应证明分类清单中的类别;

2、监护人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监护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明;

4、监护人计划生育证明;

5、儿童免疫证明。

五、入学方式和注册时间

(1)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学位分配通知由注册学校或指定学校的家长于6月9日收到。

(2)新生登记将于6月17日举行。届时,家长将持学位分配通知书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3)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我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补办登记时间安排在8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家长将适龄儿童及所需证明材料带到区教育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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